控告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退休职工,身证号码51072419580108127X,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3208386217。
控告人:张秀春,女,汉族,农转非,身份证号码510724196111214922,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5508373599。
被控告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名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塔水镇华兴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4772-5,法定代表人陈世勇,现任镇长;
被控告人:万强,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塔水镇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黄桂华,女,汉族,任职塔水镇政府财务员;
被控告人:蔡定超,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安州区教育局督导员;
被控告人:陈彦明,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安州区沸水镇中学校长。
控告事项:侵害群众(控告人)身边的利益。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居民蔡凌华和张秀春(以下简称民),民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私有住宅房屋不是拆迁房,不是公共利益需要不拆迁,是被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指使原总务主任陈彦明盗窃了民的房产证,又被塔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民停薪留职和妻子张秀春外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民的该住宅房屋偷偷卖给了蔡定超的好友曾光,黄桂华说是代表镇政府收取了曾光偷买民的房屋款(房款去向不明)并给曾光开出了收据,曾光把民的房屋阳台改装成商铺连通住宅出租至今,强迫民暂住塔水镇镇山寺无产权的房屋。2014年7月29日,民偶然得知民的住宅房屋产权证被陈彦明隐藏在其安昌镇的家里,民立刻赶往安昌镇从陈彦明处追回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证书里夹着的购房发票,并及时向塔水镇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民数次报案后公安局才出据了一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身为塔水镇时任镇长的万强,满嘴谎言,胡说民置换了被强迫暂住的镇山寺房屋。其一;民没有要用65.3平米的私产街房去置换61.39平米的镇山寺公产房的理由。其二;不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没有权利强迫置换民的私产房屋。其三;民没有欠谁的债务,谁也没有权利转移民的房产,所以民的房产至今没有发生转移。
民走访镇政府、安州区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上百次(省信访局和省纪委会有若干张秀春的信访记录)恳求解决问题,无回复。给控告人一个回复是符合为民负责的原则。镇政府宁愿多次被民告上法庭也不愿意解决问题。安州区人民政府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宁愿被民告上法庭(见张秀春发在微博上的帖子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行初88号裁定书的配图),也不愿意监督镇政府解决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问题。民天天喊冤,含着无限的怨恨..... 民有理有据,请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以社会清廉为己任,监督塔水镇人民政府尽快解决问题,归还民的私有住宅房屋!感恩感德!好人-生平安!
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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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2019年 月 日
塔水镇人民政府已经于1998年,以当年每平方米(按套内面积)220.94元的房价,将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屋卖给了蔡凌华和张秀春,同年在安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该房屋的登记,1999年安县人民政府给蔡凌华和张秀春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可是,塔水镇人民政府又于2001年趁蔡凌华和张秀春外出,以每平方米(按套内面积)318元的价格把该房屋违法卖给曾光。根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2条“房屋买卖未办过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其将该房屋出租,应视为间接占有”。第3条“一房数卖,应惩罚性赔偿,但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一房数卖情形,出卖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塔水镇人民政府和曾光应当依法归还蔡凌华和张秀春的合法房屋,并退还曾光出租该房屋的租金,赔偿蔡凌华和张秀春的损失。
图5是塔水镇政府把我家的房屋偷偷卖给曾光的收据(收款人黄桂华是镇政府的财务员)
图6是1997年的本单位教职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第二行是蔡凌华(房屋被镇政府偷偷卖给曾光),第八行是陈彦明(与第四行的任治斌换房后把换的治任斌的房卖了过了户,任治斌今住的是换陈彦明的房),第十三行是蔡定超(与第七行的张昌良换了房后把换的张昌良的房卖了过了户),第十一行是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自己卖了房屋过了户),第十五行是教师黎贤太(房屋已被镇政府卖给曾光,曾光又转卖给了别人付永健),第十行是教师朱丽华(房屋没有被卖),尾行外标注的余下5套于2001年全部卖给曾光(见图8曾光的收据确写的4套).....曾光不是本单位教职工,椐本没有资格购买属于塔水中学教职工位于华兴街41号住宅楼里的住房....造成本单位教师住房紧缺.....
图7是2000年的塔水镇镇山寺房屋的售房计价审批表,第十行是曾光凭与校长蔡定超的关系以其老婆的名字购得房屋一套居住权(公产房,没有产权证),后又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二行是蔡定超以其老婆的名字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六行是陈彦明以其老婆的名字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一行是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造成本单位教师住房紧缺.....。第四行的蔡凌华和第五行的朱丽华和第三行的黎贤太是被骗被迫住宿镇山寺公产房的。余下的名字都不是41号住宅楼的住户(见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里的名字)。
1997年的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尾行外标注的余下5套全部卖给曾光,曾光的收据上确写的4套...这些房款去向不明....
- 图9身为塔水镇时任镇长的万强,满嘴谎言,胡说民置换了被强迫暂住的镇山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