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秀琴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法庭上调取的2张记账凭证就可以判决本案,只要是懂会计法的会计,一看就明白:1.无人签字的销售清单是伪造的,伪造的无人签字的销售清单本来就无效,还能作为原始单据,附在九寨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记账凭证2015年6月30日记第13号(1/1)后面作为费用报税,各级工伤案的经办人员居然无视这张违法票据,这样的票据怎么能在各级法院作为证明申请人不是工伤的证据。伪造票据,销毁证据本来就应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而至今,违法者金碧华和赵晓明还逍遥法外,无人追究他俩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公正体现在什么地方.在九寨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发现此公司的仓库真实的进销存账(内账)没有做,我去公司时,连库管都没有,可想而知,哪来的公司内账.赵晓明根本没有做内账,只做了一套针对税务的外账。这张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销售清单系厨师金碧华,赵晓明伪造,丁秀琴本人签了字的桔红色的销售清单记录本是连号的,在2015年6月10日,在我买菜记账摔伤之后交到了金碧华手上。丁秀琴买菜记账本是赵晓明所派,赵晓明和罗进都参与过买菜记账,2015-05-01---2015-06-30调取的销售清单也有他俩的亲笔签明,赵晓明派我去菜市场记账的,出纳会计买菜记账,是公司的惯例,公司金碧华和赵晓明为什么要伪造无人签字的销售清单,这张无人签字的销售清单,已经证明我是工伤,不然金碧华和赵晓明为什么要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伪造票据,销毁证据,申请人现在要求追究金碧华和赵晓明伪造无人签字的销售清单,销毁申请人本人签字的销售清单(重要证据)的法律责任,要求法院将二人绳之以法,赵晓明为隐人耳目,不但销毁了丁秀琴已经签了字的销售清单,而且还有意销毁公司的监控录像,因为录像对公司不利.有利的话早就拷贝下来了.申请人在法庭上也要求调取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在公司手上,公司提供不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是工伤。阿坝人社局应该认定本人为工伤.
绵阳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工伤。这不是矛盾吗?
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206016
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绵维司【2015】临鉴字第1824号
丁秀琴以实名制举报中央巡视组,实名制举报到四川省税务局,实名制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检查院。,实名制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九寨沟县税务局说九寨沟县天然气公司票据是有问题,但就是没有相关部们去追究公司和赵晓明的违法责任,让工伤变成了非工伤。天理何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2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为什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人多次提出隔行如隔山,再三请各位经办人员去咨询财政局,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经办人不但不懂会计法,经办人而且不懂装懂,玩忽职守,全然不顾申请人的感受,一而再,再而三的错判误判。伪造的证据也证明九寨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李倩、林涛、李晓东、浦光会集体假证言,要求追究他们相关的刑事责任.在职员工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的证据也证明九寨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李倩、林涛、李晓东、浦光会集体假证言,要求追究他们相关的刑事责任,在职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欧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九寨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记账凭证记第10号(2/2),附件费用报销单,摘要丁秀琴受伤医费595.00元及医院门诊发票,证明申请人为工伤。赵晓明指使金碧华伪造销售清单,赵晓明而且用票据存根联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做账,在法庭上都调取2015年5月1日 -2015年6月30日证据时发现,严重违法了,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法庭为什么不去追究赵晓明的法律责任?经办人员为什么要忽视离职员工庞晓斌的证言与在职员工证言自相矛盾。申请人在2017年11月24日针对这张伪造的无人签字的票据已经在四川省税务局,以实名制举报,而且在2018年2月份在成都柿子巷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案底已经留在了各地区信访办,经办人员还要玩忽职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买菜记账过程中受伤,完全符合<<工伤管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应当认定工伤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的情形。”经办人员董军、石美,一审审判长王玉兰、审判员韩兴美、人民陪审员昌旺哈姆,二审审判长王代华、审判员许志英、审判员杨君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程刚、审判员缪泰、审判员王轶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及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要求追究经办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抗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最高人民检查院
202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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